2018年12月9日,新浪微博博主“单纯_situated”发布题为《遭遇国土局“卷帘门”民营企业家泪洒雪域高原》的消息,内容严重不实。拉萨市国土资源局(以下简称市国土局)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2013年8月26日,原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发布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》(拉国土告字〔2013〕05号),对位于娘热路以东慈松堂路以北的面积为27926平方米的商业用地进行挂牌出让。2013年9月4日,拉萨玛吉阿米餐饮连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玛吉阿米公司”)以4989万元的报价参与该宗地块的竞买并缴纳了保证金1000万元。2013年9月16 日,市国土局依法向玛吉阿米公司下发了《拉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》。2013年10月30日,双方依法签订了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,合同约定“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用地;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4989万元,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;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,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1‰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。”该合同中1‰的违约金缴纳标准是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6〕100号)中规定的。
合同签订后,玛吉阿米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3989万元。市国土局经过6次催缴后,玛吉阿米公司才于2015年12月30日、31日分四次缴清应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缴纳的出让金3989万元。依据合同约定,已产生违约金30,356,290元。
2017年1月19日,玛吉阿米公司不仅违背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未按照约定缴纳违约金,反而将市国土局诉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,提出只承担违约金11,967,000元。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拉萨土地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,市国土局提起反诉,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玛吉阿米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30,356,290元,并承担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。本案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:1、由玛吉阿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逾期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30,356,290元;2、驳回玛吉阿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;3、驳回市国土局的其他诉讼请求。玛吉阿米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,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1、维持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藏01民初1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;2、撤销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藏01民初1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,即由玛吉阿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逾期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30,356,290元;3、玛吉阿米公司向市国土局给付逾期支付土地出让款违约金11,967,000元;4、驳回玛吉阿米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。
对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,市国土局不服,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(2018)最高法民审2653号《民事裁定书》,裁定: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,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。2018年11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,2018年11月7日作出(2018)最高法民再303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判决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(2017)藏民终34号民事判决,认定:玛吉阿米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,长期不支付欠付的土地出让金,是产生违约金的根本原因,玛吉阿米公司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判决:拉萨玛吉阿米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拉萨市国土资源局支付逾期支付出让金的违约金30356290元。
市国土局在办理玛吉阿米公司土地相关手续过程中,始终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,而玛吉阿米公司不仅违背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,而且其负责人泽郎王清向相关媒体提供虚假的案件信息,恶意在网上炒作造成恶劣影响。
特此说明。
拉萨市国土资源局
2018年12月10日